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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4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挨堂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挨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24刑初44号公诉机关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挨堂,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5日被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挨堂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挨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挨堂在担任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村民李某某1、郭某某1、李某某2、赵某某、李挨堂退耕还林耕地共计24.5亩,14年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9080元人民币。2、2010年和2014年,被告人李挨堂虚报农业保险,冒领农业保险金共计2887.98元人民币。以上两项共计41967.98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李挨堂犯罪的证人证言、清水河县农业局文件、退耕还林补贴现金补助清册、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发放花名表、退耕款发放表、粮食补贴花名表、良种补贴任务花户汇总表、巴图也村委承保理赔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赔款清册、种植业保险赔款分户清单、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证、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卡、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清册、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明、收条、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笔录、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挨堂利用职务的便利,虚列退耕还林地24.5亩,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39080元人民币;虚报农业保险,冒领农业保险金2887.98元人民币,两项合计41967.98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挨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否认,当庭称其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农业保险理赔款都用于巴图也村委会公务支出。被告人李挨堂向法庭提供了其任职期间巴图也村村委会支付招待费的收条。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挨堂在2001年至2015年担任清水河县宏河镇巴图也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村民李某某14亩、郭某某11.5亩、李某某23亩、赵某某6亩及李挨堂10亩退耕还林耕地共计24.5亩,2002年至2004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7050元人民币;2005年至2009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8800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5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323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挨堂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9080元人民币(2001年至2009年郭永厚领取1亩的退耕还林补助款)。2、2010年被告人李挨堂虚报农业保险投保面积155亩,领取农业保险理赔款2252.60元人民币;2014年被告人李挨堂虚报农业保险投保面积65亩,领取农业保险理赔款631.38元人民币。两年领取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2883.98元人民币。以上两项合计41963.98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挨堂在案发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258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挨堂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挨堂在担任巴图也村村委会主任期间,2001年至2015年虚列退耕还林耕地、虚报农业保险投保面积,并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农业保险理赔款的经过;2、证人李某某1、赵某某、李某某2、李某某3、冯某某的证言,证实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开始,巴图也村没有退耕还林地等情况;3、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约2000年开始担任巴图也村村委会会计六年期间没有农户退耕还林地。巴图也村村委会偿还外债,一部分通过收取的管理费偿还、另一部分由宏河镇政府下拔的经费偿还等情况;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至2011年担任巴图也村村委会支书期间宏河镇政府每年给一点经费,用这经费偿还的外债等情况;5、证人李某某4、郭某某1、李某某5、郭某某2的证言,证实有关情况;6、清水河县粮食局的证明,证实2001年至2004年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平均价格为每斤0.40元等情况;7、清水河县农业局文件、退耕还林补贴现金补助清册、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发放花名表、退耕款发放表、粮食补贴花名册、良种补贴任务花户汇总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证、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表、退耕还林工程验收卡、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清册,证实表中显示2001年巴图也村退耕还林耕地面积有李某某14亩、郭某某11.5亩、李某某23亩、赵某某6亩及李挨堂10亩等情况;8、巴图也村委承保理赔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赔款清册、种植业保险赔款分户清单,证实被告人李挨堂领取农业保险理赔款等情况;9、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检察机关扣押被告人李挨堂现金人民币12580元等情况;10、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挨堂从1995年8月至2015年8月担任巴图也村村委会主任等身份信息;11、收条,证实巴图也村村委会招待等费用支出人民币39180元情况;12、宏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退耕还林补助办法、退耕还林补贴现金补助清册、退耕还林补贴粮食折现补助清册,证实2004年补助标准每亩20元现金、200斤粮食;2005年补助标准每亩160元;以上两项自领取补助累计满8年后,标准变为90元。以及清水河县宏河镇人民政府证明自2000年开始,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辖区内十个村委会一直协助镇政府从事此项工作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挨堂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李挨堂在工作中利用职务的便利,虚列退耕还林地24.5亩,冒领退耕还林补助款39080元人民币;虚报农业保险投保面积,冒领农业保险理赔款2883.98元人民币,两项合计41963.98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挨堂在案发后退缴赃款人民币12580元。被告人李挨堂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挨堂在侦查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巴图也村村委会招待等费用支出收据26500元,当庭提供了巴图也村村委会招待等费用支出收据126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挨堂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挨堂犯贪污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彦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王在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