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02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冯永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冯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4-18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泯酿,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永君,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生,住资阳市雁江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永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2002民初字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君存款10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永君价值1080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永君的合法收入1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