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10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蓓蓓与陈绍杯、纪丽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蓓蓓,陈绍杯,纪丽明,徐璋璋,陈时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0630号之一原告:陈蓓蓓,女,199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挺号,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英,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杯,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纪丽明,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徐璋璋,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时敢,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蓓蓓与被告陈绍杯、纪丽明、徐璋璋、陈时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蓓蓓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蓓蓓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35元,由陈蓓蓓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葱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