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笪贤宽与被执行人汪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笪贤宽,汪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笪贤宽,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腊生,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笪贤宽与被执行人汪腊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4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汪腊生欠申请执行人笪贤宽劳务报酬592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给付1万元,9月30日前给付1万元,11月31日前给付9200元,2017年1月31日前给付1万元,余款2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汪腊生负担诉讼费320元。因汪腊生未履行义务,笪贤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就该债务的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短时间内无法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4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