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1436号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222号安顺达大厦13楼。法定代理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宾辉,该公司员工。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中路邓氏综合楼第4栋。经营者:李大坤,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罗程远,韶关市武江区江湾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振达运输车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6元,减半收取5753元,由原告韶关市惊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德平人民陪审员 刘瑞满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