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葛民长、葛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葛民长,葛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06号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83645-3),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山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令科,总经理。被告:葛民长,男,1963年10年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葛丽娟,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民长、葛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