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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执民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林陈芬等、陈继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陈芬,陈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平执民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林陈芬等被执行人陈继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平鳌商初字第006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继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继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继亮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继亮(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3#钞的存款人民币931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和绿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作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