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2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斯耐杰汽车内饰制品有限公司、孙国强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市斯耐杰汽车内饰制品有限公司,孙国强,许琴惠,无锡市杰耐斯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715号之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敏杰,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斯耐杰汽车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杨巷镇新芳街西。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国强,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许琴惠,女,197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无锡市杰耐斯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化工市场C1幢8009-8013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利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斯耐杰汽车内饰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饰公司)、孙国强、许琴惠、无锡市杰耐斯防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仲利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仲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67元减半收取为69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3.5,由仲利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晓芳代理审判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戚玲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