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特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曾东元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曾东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特937号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被申请人:曾东元。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愚吉公司)与被申请人曾东元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愚吉公司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曾东元未答辩。经审查查明:曾东元因与愚吉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向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2月1日,该委作出渝潼劳人仲案字〔2016〕第29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曾东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529元。”2014年4月1日,曾东元到愚吉公司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从事熔炼工作,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到2015年12月,愚吉公司拖欠曾东元2015年3月、6月工资共计7058元(后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2015年7月18日,曾东元以愚吉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曾东元在愚吉公司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52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愚吉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劳动者隐瞒了影响裁决的证据,并提交了一份《辞职申请表》,拟证明系曾东元主动辞职。本院认为,《辞职申请表》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而非劳动者能够隐瞒的证据,该证据应由愚吉公司在参加仲裁时自行提交。同时,愚吉公司经仲裁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仲裁庭审,相应的风险应由该司自行承担。故愚吉公司称劳动者隐瞒证据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对于该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愚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晓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