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耀胜与赵文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耀胜,赵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24号申请人杨耀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文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耀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文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