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泉华电镀有限公司与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泉华电镀有限公司,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1271号原告吴江市泉华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屯南村。法定代表人张菊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燕,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8号-18号。法定代表人孙亚雄,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泉华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华公司)与被告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川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泉华公司诉称,2015年至2016年,被告山川公司与原告泉华公司发生电镀加工的业务往来,截止目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加工费15056.4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予支付该笔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电镀加工费15056.4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9月,泉华公司为山川公司电镀管件。2014年9月24日,泉华公司开具编号为02976054,金额为30056.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川公司。庭审中,泉华公司认可山川公司支付过加工费1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2016年10月12日,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务证明,证明编号为0297605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山川公司认证。本院认为,原告泉华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为被告山川公司提供管件电镀加工,产生加工费用合计30056.47元的事实。原告泉华公司认可被告山川公司已经支付了加工费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川公司未支付剩余加工费,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在被告山川公司,对原告泉华公司要求被告山川公司支付加工费15056.4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江市泉华电镀有限公司加工费15056.4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常州山川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