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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与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748号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驻南公路刘阁段南侧16号。法定代表人杨瑞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苑戈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家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春明调味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