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袁向南、朱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向南,朱玉强,李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袁向南,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朱玉强,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李振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向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玉强、李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俊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