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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烟台丰瑞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烟台丰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英华,梁文娜,玄颖,柳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丰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刘英华,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梁文娜,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玄颖,男,生于1971年10月18日,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柳晓春,女,生于1975年11月10日,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丰瑞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英华、梁文娜、玄颖、柳晓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变现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颜秋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