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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陈志飞、谭成福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飞,谭成福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志飞,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脚下村委会六组104号。2015年7月1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游北灵,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成福,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脚下村委会五组77号。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华丽,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志飞及其辩护人游北灵、被告人谭成福及其辩护人叶华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伙同胡贱华、胡运城(前述二人已判刑)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脚下村“板龙底”砍伐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经鉴定,“板龙底”被砍伐新鲜桉树共66株,材积7.324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8.9667立方米。2015年7月17日、7月31日,陈志飞、谭成福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等书证;陈某1、沈某1、谭某1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结伙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飞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事出有因,虽未分出主从犯,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当时是因为村民与丰产林公司有山林纠纷,又有误解,村民们出于气愤,故自发的去砍伐涉案林木。而同案的已经被判决的胡运城、胡某1、王某、陈某2等人是主要的砍伐者和怂恿者,而本案中的被告人未参与砍伐,仅是参与了运输林木,被告人陈志飞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志飞取得了谅解,被害人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认为被告人是意气用事才砍伐林木,同意谅解被告人,并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犁市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也出具了《情况说明》,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悔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系偶犯、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志飞当庭自愿悔罪,盗伐林木造成损害结果也不大。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家有多病老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八个月大的子女待抚养。作为家里的劳动力,是主要的经济和精神支柱,需要被告人回家照顾抚养老小。因此,在量刑时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谭成福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除了没有偶犯、初犯,这一从轻处罚的情况外其他的基本与被告人陈志飞的一致,因此,在此不再赘述,最后也是在量刑时要求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并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伙同胡贱华、胡运城(前述二人已判刑)等人在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石脚下村“板龙底”砍伐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纸材)基地有限公司种植的桉树。经鉴定,“板龙底”被砍伐新鲜桉树共66株,材积7.324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8.9667立方米。2015年7月17日、7月31日,陈志飞、谭成福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还查明:被告人谭成福2007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均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被告人陈志飞没有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陈志飞、谭成福是自动投案。4.管护承包合同书、林权证证实:发包方为韶关市金韶关第一丰产林基地有限公司;承包方为蓝惠群,管护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5.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散件)6.丰产林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7.情况说明(1)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莲花山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相关嫌疑人未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胡某2、胡某3、廖某1、廖某2、谭某2、陈某3、胡某4、胡某5文等人未到案,该所民警下一步将对胡某2、胡某3、廖某1、廖某2、谭某2、陈某3、胡某4、胡某5文、侯某1、胡某6等人进行抓捕。(2)犁市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证实: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8.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胡某1、胡运城、王某、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二个月、八个月、拘役五个月。以及被告人谭成福的前科材料。(二)证人证言1.陈某1证言概要2015年4月22日9时30分许,我们接到林仕兵的电话,他说石脚下村的村民在林班号为GBEC05A421的林地上侵占公司的林地,我知道后立刻打电话通知那片林地承包方的管护人员沈某2,随后沈某2就带着另一名姓谭的管护人员去了现场查看,沈某2在现场阻止当地村民侵占我们公司的林地。到了11时许,当地村民纠集了20多名年轻村民去现场围住沈某2等人,并殴打了沈某2等人,沈某2等人被打后就报了警,犁市派出所马上出警处理,不久后,犁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犁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当地村委干部和你们派出所的民警也赶到现场,最后通过多个部门来调解此次纠纷,到了14时许纠纷双方同意到村委会私下调解,随后你们多个部门的人也离开了。大概15时许,之前殴打沈学峰的那帮年轻村民去到石脚下村“板龙底”山哄抢我们公司种植的树木,我们的林业员看到那帮年轻村民都带着武器进去抢树木,于是我们报了警。报警后,你们的民警去到现场阻止他们,但由于他们人太多,根本不听你们劝阻,最后那些年轻人还强行把砍伐下来的木材运往石脚下村村里。到了晚上20时30分许,几十名年轻村民带着武器护送装运木材的车到乳源县桂头镇销售,我们员工发现这个情况后,向你们再次报警,你们在乳源县桂头镇七星墩村委一间木材加工厂内查获了一些当天被哄抢的木材。昨天哄抢我们公司林木的都是石脚下村的村民,他们年龄大概都是20岁至30岁的样子,都是年轻人,一共有20至30人,其中有一名带头闹事哄抢林木的叫陈志飞,陈志飞听说是在犁市镇政府做保安员的。“龙板底”所有的桉树成熟林都是我们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是与石脚下村村集体合作经营的,不是和个人合作经营的,况且石脚下村村民代表已经签名同意把这批次合作种植的桉树收益权转让给一个老板蓝惠群,石脚下村村名每户都已经收取了蓝惠群老板的转让费,蓝惠群老板一共给了100多万转让费给该村的村民,现在这些桉树已经跟当地村民无关的。昨天那些年轻村民在“板龙底”一共砍伐了我们公司68棵桉树,哄抢了约20吨桉原木,约有12立方米材积,折算立木材积约为15立方米。那些年轻村民开了两辆小货车停在“板龙底”东面山脚GBB051202小班的水泥路边,然后叫几个人在路边挑大条的桉树砍伐,其他几十人驾驶摩托车停在砍伐点旁边和货车旁边围住,摩托车上方有铁质水管和柴刀,等砍伐的人砍好树后就一起把砍下来的桉原木抬上货车,装了差不多一车桉原木后,就一起开车前往“板龙底”东南面山脚GBB051201小班山脚路边继续砍伐,其他几十名年轻人则开摩托车一起护送货车前往,装满两车后就一起回到石脚下村,到了晚上也几十个人一起护送货车往桂头镇七星墩村委那边的一间木材加工厂销售。他们带了几把油锯去砍伐桉树。是用一台蓝色的南骏小货车和一台集装箱的货车装运这些哄抢来的按原木。证实:哄抢林木的都是石脚下村的村民,他们年龄大概都是20岁至30岁的样子,都是年轻人,一共有20至30人,其中有一名带头闹事哄抢林木的人叫陈志飞。2.谭某1证言概要2015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我接到沈某2的电话,他说他开车来接我进去石脚下村处理事情,不久后沈学峰就来到犁市镇政府附近接到我和另外三名管护员,我们5个人一起进了石脚下村“山塘尾”,我去到“山塘尾”才知道有村民在那里非法侵占、毁坏丰产林公司承包的林地。我们进到“山塘尾”已经是10时许了,当时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丰产林公司承包的林地上挖桉树树桩,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在现场执法,我马上用相机拍下挖掘机挖树桩毁林的情况,随后我们叫挖掘机司机停下来,那名挖掘机司机听了后就停了下来并把挖掘机开到路边停放,接着沈某2就叫我开车出去拿我们的管护合同复印件进来,我准备开车出去时,有一名叫陈志飞的男子就开着摩托车过来找沈某2,他们不知道在说什么,我当时没有理会直接开车出去了,等我刚拿到管护合同复印件时,我接到沈某2电话,他说他们又报了犁市派出所,叫我顺便带犁市派出所的民警进现场,接着我就带着犁市派出所的民警进去“山塘尾”。我再次进到“山塘尾”时,看到已经有20多名石脚下村村民围住沈某2,不让沈某2离开,其中有一名男子拿着一根用桉树树尾做的大木棍,陈志飞发现我回来后就指着我说:“这个人照相的,打他!”紧接着其他村民就起哄说要打我,陈志飞、胡某7和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马上冲到我面前,陈志飞一手揪住我衣领,胡某7向我胸口打了一拳,陈志飞再用力一推我,最后有一名男子从我身后用大木棍打了我后脑勺一下,我被打后就倒下了,当时头很晕,现场警察就把我扶上警车并送我去犁市镇的医院治疗,之后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陈志飞是石脚下村村民,年约30岁的男子,肤色较黑,身材偏瘦,留着短头发,他现在在犁市镇政府做保安;胡新贵是石脚下村村民,年约40岁,其他情况不清楚了。打我的是一名外号叫“老斗”的男子,他是一名年约30多岁的石脚下村村民,我并不知道他的姓名。证实:被告人陈志飞叫村民打在现场照相的管护人员。3.沈某1证言概要2015年4月22日9时许,我接到丰产林公司犁市工作站陈某1的电话说,我们帮其公司管护的在犁市镇新联村委会石脚下村小组山塘尾的林地被人侵占。接到电话后我立即和我们的护林员谭某1、潘某、刘某一起到现场,去到现场的时候就看到一部挖掘机在山上挖桉树树头和挖树坑,山上也堆放有火烧过断成两米材的桉树木材。我就立马制止那部挖掘机不准在山塘尾的林地上作业,挖掘机司机就打电话给雇请他作业的老板,过了一会,石脚下村小组的陈志飞就过来了,我就对陈志飞说,不要霸占这里的林地,这会出大事的,不能越霸越多的,还挖别人丰产林公司的桉树树头,丰产林公司损失很大的。陈志飞就说村里这么多人建房子和猪圈,我不去拆了,种了那么多橘子苗我干嘛不去拔了。我说这些林地我负责管护,我们是不可能给你们石脚下的村民霸占的,除了那些村民有需要建房子的。陈志飞就说,让我有本事就拔他抢种在沙塘尾上的树苗,我就拔了一株其抢种的桉树苗。接着陈志飞就打电话叫他们村的人带两把枪和带一些水管、刀进来山塘尾打架,打过电话后,陈志飞就骑摩托车回家拿砍刀,我就马上打电话给公司的人复印壹份我们和丰产林公司的管护合同过来,另外我先后向你们莲花山派出所、犁市派出所报警,同时也向犁市镇政府、新联村委会汇报现场的情况。过了不久,陈志飞带着他们村的梁水财、胡新贵、“花古仔”、“老斗”和十多个石脚下村小组的村民拿着砍刀、水管以及用塑料编制袋装着的工具进来山塘尾的林地上。陈志飞就对我说,赶紧叫我们这边的人进来打架,等我们公司的护林员谭某1进来现场就打他,不然今天就要用刀或者油锯把我的手给砍了,今天出来什么事情都是他陈志飞负责,我沈某2哪个手拔他的树苗,他就砍我哪只手,我就说我又没有要叫人进来打架,不要冤枉我,当时我打电话给你们派出所、犁市派出所、犁市镇政府以及我的护林员说他们带工具进来山塘尾打我,同时我也马上向我们承包管护的老板汇报情况,老板就说要以和为贵,要处理好来。接着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和犁市派出所以及谭某1开车进来现场。谭某1上来现场后,陈志飞就带着现场的村民把谭某1围着,陈志飞就开始吆喝要打谭某1,并将你们派出所和犁市派出所的民警强行拉开,接着胡某7就一拳打向谭某1,“老斗”就用现场的桉树树尾往谭某1的头上打了一棍。我就对“老斗”说,不能这样打人,“老斗”就一脚踢向我的脚,并把在现场的民警围开,然后现场的民警要将我和谭某1带出去医院治疗,但是陈志飞和其他村民就不允许现场的民警带我们离开,僵持了十多分钟,陈志飞和石脚下的村民就同意将谭某1带走,我就不可以离开。混乱中“花古仔”就用脚往我胸、腹部踢了一脚,用手肘撞了一下我的头,当时我倒在地上几分钟都不能起来,呼吸有点困难,还扬言不要叫出声,不然还要继续打,一直僵持了很长时间,陈志飞等人始终不让现场的民警将我带走,还扬言今天一定要把我沈某1的手砍了,什么领导来都没有用。后来犁市派出所的所长、民警和犁市镇政府的书记、镇长也到现场来了,对陈志飞做工作,但是他们始终不肯让我们离开。最后,他们协商了好久,他们就要求去新联村委办公室解决这件事。去到村委之后,陈志飞就说他要霸占这块林地,他要用这块林地。我就说,石脚下村的林地已经承包出去,不可能这样给他霸占,最多他在山塘尾抢种的树苗我们这里补偿给他,我也要向丰产林公司汇报情况后三天后答复陈志飞,16时许,陈志飞就疏散他召集来的村民。我们出到村委门口时,发现我们车的两个轮胎被扎了,一个被放了气,我到医院检查身体时,陈志飞打电话给我说,他今天召集人到现场所有的经费,还有晚上吃饭、喝酒都需要钱,他们要去砍伐丰产林公司的桉树。我就说我已经受伤了已经去医院了,我怎么有时间去管他们砍伐桉树的事情,并告知陈志飞最好就不要砍伐桉树。过了半个小时后,陈志飞又打电话给你们莲花山派出所和丰产林公司,让你们派出所和丰产林公司的人离开,我就说,我不知道你们派出所的电话,也没有权去让别人离开。陈志飞在新联村委会石脚下村小组山塘尾霸占的林地属于丰产林公司的,林地上的桉树也是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我们就负责承包管护。承包的老板是蓝惠群,一般都是我在管理。证实:2015年4月22日事发当天,被告人陈志飞打电话叫村民打管护人员谭某1。4.林仕兵证言概要2015年4月22日9时许,我们公司的护林员侯某2发现石脚下村有人驾驶挖掘机在公司承包种桉树的林地上毁林,他打电话通知了我,我当时在另一个林区内测量面积,于是我又马上向我们公司犁市工作站的站长陈某1报告了此事,后来陈某1通知了负责公司林区管护工作的承包方,承包方老板派了几名管护员去现场,我就没有去。到了11时许,我接到陈某1的电话,陈某1叫我马上过去石脚下村了解一下情况,他说承包方派出的管护人员没有处理好毁林的事情,可能与毁林的村民打架了,我接完陈某1的电话后就马上赶过去了。我去到现场已经是12时许了,我在现场看到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和犁市派出所的民警都在,承包方派出的一名管护人员沈某2好像被打伤的样子坐在地上,旁边有另一位管护人员搀扶着他,周围有几十名石脚下村的村民站在那里,而且那些村民不给承包方的管护人员离开,这时犁市镇政府来了几名领导,镇政府领导、当地村委会干部、犁市派出所的民警劝现场人员到村委会协商调解纠纷,后来全部人去了村委会调解,我也走了。下午,我继续在山上测量面积,大概16时许,我又接到陈某1的电话,他通知我上午打架的那些村民又在石脚下村盗伐公司的桉树,叫我马上过去看看,我当时走不开,等我量完面积已经17时许,我就马上赶了过去,我当时看到有很多石脚下村的男青年站在我们公司的林区里,还有一些村民驾驶摩托车在林区外围来回走动,但没有人盗伐桉树,于是我就继续在周边查看。我走到离那帮村民约500米的水泥路路边发现路两旁有一些桉树被人盗伐了,现场有很多木屑和树尾,我马上打电话向陈某1汇报了此事,接着我就回去了。到了晚上我才听说下午我看到很多年轻村民那里也被人盗伐了。当天我们公司一共被盗伐了几十棵桉树,被盗伐的材积约有6立方米,蓄积约有8立方米。证实:丰产林公司种植的石脚下村小组的桉树被盗伐了,具体的小地名不清楚。管护人员沈某2好像被打伤的样子坐在地上。5.谭某3有证言2015年4月22日,我们石脚下村的村民陈志飞在石脚下村“大山塘”的林地上抢种树木,接着帮丰产林公司管护的工作人员沈某2就在现场制止陈志飞抢种树木,然后陈志飞就召集了一群石脚下的村民到山上去,一直在争执丰产林公司承包山林的问题,僵持了很长时间,沈某2就报了警,接着你们派出所和犁市派出所、犁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都来了,石脚下的村民就和犁市镇政府、犁市派出所一起到新联村委办公室协商丰产林公司承包山林的问题。到了4月22日18时许,我回家的时候就看见我们石脚下的村民在路边停着,看他们的样子是刚刚砍伐林木回来的。证实:被告人陈志飞召集了一群石脚下的村民到山上去,一直在争执丰产林公司承包山林的问题,并辩认出视频175324中陈志飞、胡某2、胡某3、廖某2、谭某2、胡某1等人。6.谭某3彩证言概要2015年4月22日当天9时30分许,沈某2打电话给我,他说有村民在石脚下村“山塘尾”非法占用和毁坏丰产林公司承包的林地,叫我赶过去,我接到电话后就叫上另一名护林员谭某3有一起赶过去。我去到“山塘尾”就看到沈某2带着护林员谭某1在现场,他们阻止了一台正在挖丰产林公司所承包林地上的桉树桩的挖掘机,那名挖掘机司机听了后就停了下来并把挖掘机开到路边停放,接着沈某2就叫谭某1开车出去拿我们的管护合同复印件进来,随后有一名叫陈志飞的男村民就开着摩托车过来找沈某2,陈志飞还打电话通知他人进来打架,沈某2就劝他别叫人来生事,并叫陈志飞到一旁去谈,谈了没有多久,就来了约20名年轻村民,他们把沈某2、我和谭某3有围住,还说要打我们,期间有些村民劝我和谭某3有先回家,我们没有走,后来陈志飞就跟我和谭某3有说:“你们再不走就连你们两个都打。”沈某2听后就叫我们两个先回家,于是我和谭某3有就先走了。我回到家吃午饭时就听说谭某1带着犁市派出所民警去到了现场,谭某1和沈某2被那些年轻村民打了,谭某1还被人拿棍打到头部流血,被犁市派出所民警送去了医院治疗。到了下午我又听村里的人说,上午那帮年轻村民于17时许又到“富斗冲”水泥路边去哄抢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我知道的就是这些。我记得就有陈志飞、胡某2、胡某3、陈某3、谭成福、廖某1、廖某2、胡某1、胡某4、梁某2,这些都是我们石脚下村的村民,还有一些人不记得是谁了。证实:2015年4月22日当天,被告人陈志飞开着摩托车过来找沈某2,陈志飞还打电话通知他人进来打架,谭某1和沈某2被那些年轻村民打了,谭某1还被人拿棍打到头部流血,被犁市派出所民警送去了医院治疗。7.陈明证言概要今晚(2015年4月22日)大概21时左右,我正在明茂木材加工厂内指挥工人把厂里加工的板材装上大货车,突然有三台汽车、几台摩托车开到厂门口,其中有一个年轻人驾驶一台摩托车进厂内问:“谁是老板?”我当时就回答:“我是老板。”那个年轻人就问我:“你要不要桉木?”我就反问他:“有没有木材运输证的?”他回答:“没有证的。”我说:“没有证的不要。”然后他就走了,全部车一起往我厂门出去的右手边的路进去了,我就继续在厂里装板。大概过了10分钟后,那帮人又回来了,停在我厂门口,其中有两名年轻人骑着摩托车进来我厂找我,他们找到我说:“这些桉木按便宜一点的价格卖给你。”我听到很奇怪,于是我问他们:“这些桉木怎么来的?”他们回答我说:“村里要清山种树,是清山时砍伐的。”我就跟他们说:“既然这样,明天你们就叫村里出个证明,证明是村里批准清山砍伐的。”他们听后就打了个电话,随后就要求我给个地方他们把桉木先卸下来,于是我就叫他们往我厂门出去的左手边进去,到专门锯木的地方自己找地方卸桉木,他们进去卸完桉木就出来跟我说:“明天再来找我结算这些桉木款”,他们走了不久后,你们民警就来到我厂调查这些桉木的事情了。证实:2015年4月22日晚上,一帮不知来历的年轻人装运了一车桉原木卸到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内,全部是年轻人,年龄都在20岁左右,具体是什么人不清楚。(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陈志飞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22日08时许,我请了部挖掘机在我们石脚下村“山塘尾”的林地山上种树,挖了大概一百多个树坑时,丰产林公司负责管护石脚下村林地的沈某2来到现场之后,说我不能在“山塘尾”的林地上挖树坑种树,接着我就说这是我们村的山,为什么别人可以种,我就不可以种,沈某2就恐吓我,打电话说,叫一群人进来干活,还动手拔我种在“山塘尾”的树苗,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们村的村民谭成福,谭成福就叫了七、八个我们石脚下的村民进来。我们村的村民进来之后就和沈学峰理论我们石脚下村林地的承包问题,争吵了一段时间之后,沈某2就报了警,过了不久派出所的民警和犁市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现场,我们村村民就一直吵着要求解决我们石脚下村山林的承包问题,僵持了很长时间,后来犁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来了,然后现场的村民就同意一起回去村委会办公室解决我们石脚下村林地纠纷问题。在村委会办公室的时候,我们村的村民和犁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协商好三天内解决我们石脚下村的林地问题,接着犁市派出所、犁市镇政府、沈某2等人离开后,我们村的村民就说要去砍伐丰产林公司的桉树,承包这些山林的合同都没有经过村民同意的,山上种的树都属于我们村民的,然后在现场的村民就各自回家带着油锯,请好车就去石脚下村的“板龙底”砍伐丰产林公司的桉树,我也跟着去“板龙底”看他们砍伐路边的桉树,砍伐到一半的时候你们派出所的人也来了,但是当时因为林地纠纷问题,我们村的村民根本不听,就继续将伐到下来的桉树断成2米装车运走。当时有很多人都参与了的,我知道的就有我、胡运城、胡某5文、胡某4、陈某3、谭成福、胡某1、廖某1、廖某2、胡某3、胡某2、谭某2、还有谭某2的弟弟(不知道具体名字)。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那片桉树是没有争议的,属于丰产林公司的。当天,我们村的村民带了三把油锯和几把柴刀过去砍伐桉树,油锯和柴刀是何人带过来的我就不太清楚。砍伐下来的桉树都断成2米长,具体数量我就不清楚,就砍伐了一车桉树。我们是用一辆蓝色南骏车,车牌为湘10Z26**的车运输砍伐下来的桉树的。湘10Z26**号车是我们村谭某2的,司机也是谭某2。砍伐下来的桉树当天晚上我们石脚下村的村民就把桉树全部运到桂头镇七星墩的板厂去了,具体什么板厂我就不清楚,当天晚上我没有去,运输去板厂的车还是谭某2的那辆车。我就没有分成的,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不过运去板厂的木,别人板厂好像也不收。当时去砍伐丰产林公司的桉树也是因为另外一片林地有争议的问题引起的,我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得到丰产林公司的谅解,希望从轻对砍伐桉树的村民做出处理。2.谭成福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22日11时许,我接到我们村陈志飞的电话说,帮丰产林管护林地的沈某2在山塘尾的林地上说叫人进来,意思要打架,让我叫多点我们村的村民过去,之后我就打了几个电话,然后就直接到山塘尾的林地上,我们村的村民见到沈某2之后,就和沈某2在山塘尾争执林地的问题,陈志飞还说沈某2拔了他刚刚种植下去的树苗。我们村的村民就和沈某2起了冲突,争吵了一会,沈某2就报警,然后你们派出所和犁市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到了现场,我们石脚村的村民还是一直和沈学峰吵着要解决丰产林公司承包我们村林地的问题,僵持了很久,犁市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然后和村民同意一起到石脚下村委办公室协商承包问题。去到村委会办公室之后,陈志飞、沈学峰和犁市镇政府的人就一起在协商我们村山林的承包问题,他们协商得怎么样我就不太清楚。犁市镇政府、派出所的人离开后,就有村民说要去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那些承包合同都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的,然后村民就各自回家带着油锯和安排好车辆就去“板龙底”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一开始我们村民去了现场,你们派出所民警来了现场,他们把砍伐下来的桉树运回去村里,接着你们派出所的民警离开后,我就随这我们村的村民一起到“板龙底”砍伐林木,我过去主要是帮忙扛木,装得差不多的时候运输去桂头镇七星墩附近的板厂销售。参与砍伐林木的有我、陈志飞、胡某2、胡某3、廖某1、廖某2、梁某2、谭某2、胡某1、陈某3、胡某4、胡某5文、胡运城,还有其他我不知道具体姓名的,都是我们石脚下村的村民。我过去的时候已经是他们第二次砍伐“板龙底”的桉树,我在现场的时候,好像有三把油锯在砍伐桉树,用油锯的是陈某3、胡某1、“细强”(谭某2的弟弟),谭辉雄拿了一条2米长的树枝来辅助油锯将桉树断成两米的材,我、陈志飞、胡某2、胡某3、廖某1、廖某2、梁某2、胡某4、胡某5文、胡运城和还有部分村民都负责扛木装车,还开了两辆货车过来运输桉树原木,有个司机叫谭某2,另一个司机姓胡,我不知道具体姓名。石脚下村的村民和丰产林公司承包我们村的林地一直都有纠纷,2015年4月22日早上,帮丰产林公司管护林地的工作人员又和我们起了争执,所以村民就去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石脚下的村民和丰产林公司承包石脚下村林地存在纠纷,是因为丰产林公司将承包我们村的林地转给第三方管护的问题,还有这么多年,我们的村民一直都没有拿过分成,合同也没有公布出来。没有人组织去“板龙底”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都是村民自发去的,村民都是自己回家带着工具一起去的。砍伐丰产林公司种植的桉树是没有争议的,那些桉树也是属于丰产林公司的。村民都是用油锯在“板龙底”砍伐桉树的,都是村民自己带过去的,是何人的油锯我就不清楚,我只是过去帮忙扛木。砍伐下来的桉树都断成2米长,具体数量我就不清楚,2015年4月22日晚上,石脚下的村民开了两辆车过去运输桉树,不过就装得不是很满。我们有两辆车运输桉树的,一辆是蓝色南骏车,车牌为湘10Z26**,还有一辆是蓝色的大货车,车牌号为粤F×××××。湘10Z26**号车是我们村谭某2的,司机也是谭某2;粤F×××××号车是何人的我不清楚,司机是我们石脚下的村民,姓胡,不知道具体姓名。当天晚上我们石脚下村的村民就把桉树全部运到桂头镇七星墩的板厂去了,当天晚上我也去了七星墩,不过我是坐摩托车过去的。没有说怎么分成的,就是作为2015年4月22日在山塘尾协商山林纠纷的辛苦费的,我当天晚上没有进去板厂,他们好像也没有收到钱。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以上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经调查被砍伐新鲜桉树蓄积量小计8.9667立方米。对乳源桂头板厂的桉树原木材积6.399立方米,折桉树林木蓄积8.3212立方米。鉴定意见已告知相关当事人。(五)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新联村委会石脚下村的“板龙底”。2.辨认笔录(1)谭某3彩辨认出陈志飞、谭某2、廖某1、胡某1、廖某2、胡某3、胡某2。(2)谭某3有辨认出陈志飞、谭某2、廖某1、胡某1、廖某2、胡某3、胡某2。3.指认照片材料(1)陈明指认蓝色湘10Z26**货车,蓝色粤F×××××相片以及桉树原木照片。(2)谭成福指认同案人照片。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伙同胡某1、胡某8(前述二人均已判刑)等人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桉树66株,材积7.3247立方米,折合蓄积量8.96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志飞、谭成福犯盗伐林木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对二名被告人各自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分析,结合二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本案二名被告人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志飞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止)。二、被告人谭成福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止)。(上述二名被告人应缴纳的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施铁梅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