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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63邓仕昌申请执行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昌,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邓世昌,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何泽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世昌与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邓世昌人民币一十七万二千五百四十九元七角;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5元,由被告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因原告邓世昌经济困难,本院批准缓交诉讼费,由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瓮安县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世昌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邓世昌与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邓世昌赔偿款172549.70元,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在2016年10月25日前给付30000元(已给付),2017年1月15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72549.70元限于在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本案执行费2488元、案件受理费1955元,共计4443元,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10月30日前交纳。三、本案其余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邓世昌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贵州昌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世昌自逾期之日起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周华彬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