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徐兆新与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新,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初字第21号原告徐兆新,住白城市。被告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新诉被告白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丁跃春审判员 郭 爽审判员 李雪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