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算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跃萍与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跃萍,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倪超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算10号申请人张跃萍。被申请人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倪超。申请人张跃萍与被申请人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倪超公司清算一案,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清算组成立后,经多方调查,未能接管到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财产、账册,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公司证件及公司印章已经遗失,且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进行清算,为此提请本院裁定终结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现经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调查,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确无任何财产、账册,确实无法进行清算。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本院终结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博百贸易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高丽宏审判员 赵 阳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绵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