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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系辽宁省调兵山市某某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系铁岭市某某法律服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铁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1675元。审 判 长 聂 晶人民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柱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