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牛冬梅、黄玉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牛冬梅,黄玉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115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东段湖西人民广场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674545381Q。法定代表人:王建西,行长。被执行人:牛冬梅,女,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单县。被执行人:黄玉洲,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冬梅、黄玉洲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牛冬梅工资收入60000元。扣留被执行人黄玉洲工资收入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