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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宜春市名爵服饰有限公司、李平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宜春市名爵服饰有限公司,李平刚,廖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秀江中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4-7。法定代表人:黄新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春市名爵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袁州医药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244237-0。法定代表人:李平刚。被执行人李平刚,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廖爱民,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系李平刚配偶,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名爵服饰有限公司、李平刚、廖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袁民二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07783元、利息883600.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3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4767.13元,合计人民币4281480.4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后,被执行人未予支付。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宜春市名爵服饰有限公司、李平刚、廖爱民方一人多案,其名下虽有资产,但已抵押给他人或被多人申请保全,一时难以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