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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林为棒侵害商标权2016执192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林为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职务:会长。被执行人林为棒,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执行人林为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赔偿经济损失32000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及支付本案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搜查被执行人林为棒的经营地址,发现该地址是广州市荔湾区宾友茶叶经营部在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并非被执行人林为棒,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9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