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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01民特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宏霞、黄志荣、黄嘉钰、黄嘉丞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宏霞,黄志荣,黄嘉钰,黄嘉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01民特70号申请人:高宏霞(黄海军之妻),女,1980年出生,无业,住一二一团炮台镇。申请人:黄志荣(黄海军之父),男,1947年出生,一二一团退休职工,一二一团炮台镇。申请人:黄嘉钰(黄海军之女),女,2002年出生,汉族,一二一团炮台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一二一团炮台镇。法定代理人:高宏霞(黄海军之妻),女,1980年出生,无业,住一二一团炮台镇。申请人:黄嘉丞(黄海军之子),男,2007年出生,一二一团炮台小学四年级学生,住新疆石河子市121团炮台镇。法定代理人:高宏霞(黄海军之妻),女,1980年出生,无业,住一二一团炮台镇。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宏霞、黄志荣、黄嘉钰、黄嘉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宝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宏霞、黄志荣、黄嘉钰、黄嘉丞关于黄海军的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黄海军名下位于一二一团炮台镇2小区住宅楼一套,87.63平方米,价值70000元,由高宏霞、黄嘉钰、黄嘉丞共同继承,黄志荣自愿放弃继承权。二、被继承人黄海军名下车牌号为新C338**的长城牌货运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由高宏霞继承,黄志荣自愿放弃继承权。三、被继承人黄海军留下的所有债务全部由高宏霞自行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