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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9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波市镇海耕缘歌舞都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市镇海耕缘歌舞都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902-92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镇海耕缘歌舞都会。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伟祥,该企业负责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耕缘歌舞都会著作权侵权纠纷十九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批案件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梁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