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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丹诉被告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丹,宋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民初504号原告:薛丹,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军,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荣勤,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丹诉被告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薛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丹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薛丹负担。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思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