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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洛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因被执行人吴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1800元的义务。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吴某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洛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明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