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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温翠云、黄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翠云,黄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764号申请人:温翠云,男,汉族,1981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黄加群,男,汉族,1969年3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温翠云诉被申请人黄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加群1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申请人温翠云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汇景凯伦花园X幢商住楼XX3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温翠云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宝屯村汇景凯伦花园X幢商住楼XX3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加群1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宇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