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屏南县鸳鸯溪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国土资源局,屏南县鸳鸯溪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296号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250号。法定代表人:李随票,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强,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屏南县鸳鸯溪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政大院涉外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杨茂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屏南县鸳鸯溪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