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君、刘伟与刘忠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君,刘伟,刘忠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特14号申请人:刘君,男,住武夷山市。申请人:刘伟,男,住武夷山市。被申请人:刘忠宝,住住武夷山市。申请人刘君、刘伟、被申请人刘忠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人刘君、刘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君、刘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君、刘伟撤回申请。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