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夏美琴与王福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美琴,王福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美琴,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王福升,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县人,住天津市蓟县。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南山乡卡伦村,组织机构代码:67465781-8。法定代表人:王福升。申请执行人夏美琴与被执行人王福升、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神虎佑珍珠岩矿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付申请执行人夏美琴借款156800元及债权转让款593300元,共计人民币750100元,违约金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王福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美琴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对被执行人在袁州区机电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江西中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纳的土地款予以轮候扣留,但该土地尚未处置。现经查,二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