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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苏颉诉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颉,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5539号原告苏颉,男。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汉娜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李同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维敏,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文娟,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苏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