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胜洪与彭少红、王慧敏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洪,彭少红,王慧敏,王宗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719号原告:李胜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长明、安姗姗,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少红。被告:王慧敏。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学满,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慧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支明,系被告王慧敏丈夫。被告:王宗柱。原告李胜洪为与被告彭少红、王慧敏、王宗柱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胜洪撤诉。本案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03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2636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景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