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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费统全与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统全,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费统全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兴无,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裁字[2005]第01号仲裁裁决,受理费统全申请执行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伤残补助金4367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眉芒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经营不善亏损被执行人在重组中。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仲裁字[2005]第01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