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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1324执2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汪家朗与刘凤英、韩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家朗,刘凤英,韩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苏13**执2546号申请执行人汪家朗,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刘凤英,女,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韩顺红,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江苏腾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751号汪家朗与刘凤英、韩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韩顺红位于泗洪县半岛花园14-3-3(房产证号T0××50)的房产已于2016年8月15日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沈利军执行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