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亮、武胜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秦亮,武胜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182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周福超,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亮,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武胜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小林,委托代理人邓闯,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亮、武胜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亮、武胜县顺风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海涛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易玲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 员代 云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