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桂秋与邵爱仙、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秋,邵爱仙,林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00号原告刘桂秋,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邵爱仙,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林蕾,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秋诉被告邵爱仙、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秋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秋的起诉。审判长 刘纪录审判员 刘 震陪审员 马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