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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桂秋与邵爱仙、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秋,邵爱仙,林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200号原告刘桂秋,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邵爱仙,女,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被告林蕾,女,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秋诉被告邵爱仙、林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秋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秋的起诉。审判长  刘纪录审判员  刘 震陪审员  马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