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三湘大市场泰和汽配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三湘大市场泰和汽配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173号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西大街116号。破产管理人: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杰,该清算组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淮波,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三湘大市场泰和汽配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运大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三湘大市场泰和汽配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江苏中液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人民陪审员 梁家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