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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前进与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明股权转让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明,王前进,顾钧慧,朱俊儒,陈岳近,王定文,李永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凉都大道一段。法定代表人何劲,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明,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现住贵州省赫章县。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孟天明,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原审原告)王前进,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被告顾钧慧(又名顾怀平),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原审被告朱俊儒,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审被告陈岳近,男,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王定文,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审被告李永茂,男,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浙江省嘉兴市人,住浙江省嘉兴市,现住赫章县。原告王前进与被告顾钧慧、朱俊儒、陈岳近、王定文、胡永明、李永茂、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矿业集团)股权转让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4)黔毕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盛鑫矿业集团、胡永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胡永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还。审 判 长  罗朝国代理审判员  蔡 勇代理审判员  李道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紫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