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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娄忠红与刘德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忠红,刘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娄忠红,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刘德友,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本院在娄忠红与刘德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忠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德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