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娄忠红与刘德友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忠红,刘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01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娄忠红,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刘德友,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兴义市。本院在娄忠红与刘德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德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娄忠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德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吴启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