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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92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京尔与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尔,王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92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李京尔。被执行人王俊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峰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