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0705执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与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粤07**执1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蓢头村委会陆屋小组。组织机构代码592121104。投资人钟成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钟炳汉,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华兴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7771936。法定代表人肖文超。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45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支付货款74296.07元,并负担诉讼费用1592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日兴纸箱厂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盈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被本院其他案件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分配方案已生效,本案可以受偿案件受理费159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705执1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家荣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