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9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石雅岩与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鄢长青、颜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雅岩,颜庭秀,鄢长青,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9353号原告石雅岩,女,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丛波,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颜庭秀,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鄢长青,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祝科街14-5号。法定代表人颜庭秀。被告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工业开发区东营北四路。法定代表人鄢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雅岩与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鄢长青、颜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雅岩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鄢长青、颜庭秀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原告石雅岩向法院提供石雅岩、丛波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东陵区某路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雅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沈阳东大冶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大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鄢长青、颜庭秀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石雅岩、丛波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东陵区某路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代理审判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