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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永林申请执行贺健刚民间借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林,贺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林,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贺健刚,男,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个体。杨永林申请执行贺健刚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贺健刚下落不明,且对其采取过强制手续,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的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南 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