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6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科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市科德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489号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9998071R(5-5)。法定代表人:方菁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合肥市科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振兴路与仰桥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程清丰,总经理。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科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已经减半收取为406元,财产保全费460元,二项合计866元,由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孟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