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11月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新安街某浴池洗浴,期间金某找按摩技师被害人张某某为其按摩。14时20分许,金某趁张某某离开之机,将张某某放在包间床头柜上的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4000元)盗走。案发后,金某将所盗手机销赃,得赃款1200元被其挥霍。赃物被依法扣押后发还张某某。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金某在牡丹江市爱民区西海林街西海一园铁路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手机照片、作案时被告人着装照片;书证被告人金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手机信誉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人王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美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