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梁珍玉与李道才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珍玉,李道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执 �� 裁 定 书 (2016)渝0111执1689号 申请人梁珍玉,女,194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李道才,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珍玉申请执行李道才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依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2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梁珍玉申请执行李道才其他案由一案的(2016)渝0111执16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长 胡世友 代理审判员 宋 雪 代理审判员 姚向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欧国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