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02行初17号原告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经济小区107国道(南都领寓)。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全洲国际商城5栋1号门。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易国锋,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规划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已经自行撤销相关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孝感市南大孝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润清审 判 员 李建群人民陪审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