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兵与被执行人孔爱玲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兵,孔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孔爱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兵与被执行人孔爱玲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爱玲名下有车辆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爱玲名下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