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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1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兵与被执行人孔爱玲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兵,孔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兵,男,汉族。被执行人孔爱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兵与被执行人孔爱玲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孔爱玲名下有车辆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孔爱玲名下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XX牌车辆(号码:陕XXXX**)一辆,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