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终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飞诉张杰、任召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飞,张杰,任召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30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杰,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召兵,男,195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上诉人张飞因与被上诉人张杰、被上诉人任召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一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飞于2016年10月26日,以本案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张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国民审 判 员 韩 韬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