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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在海、吕焕芳与郭占元、张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海,吕焕芳,郭占元,张纪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82号申请人:于在海,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吕焕芳,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占元,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申请人:张纪英,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申请人于在海、吕焕芳诉被申请人郭占元、张纪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郭占元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严晓娜以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郭占元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于在海、吕焕芳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