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在海、吕焕芳与郭占元、张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在海,吕焕芳,郭占元,张纪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82号申请人:于在海,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吕焕芳,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占元,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申请人:张纪英,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申请人于在海、吕焕芳诉被申请人郭占元、张纪英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郭占元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一辆并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缴纳了一定的保证金,严晓娜以自己名下的车牌号为鲁P×××××的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郭占元驾驶的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4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于在海、吕焕芳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力 来源:百度搜索“”